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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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二)

    □ 中国改革报记者  陆天然
    自2010年5月福建全省中级法院首个生态资源审判庭落户漳州以来,漳州各级法院在实践中不仅实现了专业化审判,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地解决涉生态环境纠纷案件,而且通过研究的系统化,不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的调整与立法完善,使生态文明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最终实现法律的生态化。
    近年来,漳州法院共审结涉及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生态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1223件,实现了“诉前调解联动化、解决纠纷专业化、生态修复一体化、公益诉讼实践化”的四化同步,不断丰富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拓展生态司法保护空间,为漳州“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增亮点、添活力。
    诉前调解联动化
    漳州法院通过建立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拓展生态纠纷化解方式,有效整合各方力量解决矛盾纠纷。
    协调主体多元。通过全面实施《关于建立生态资源纠纷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系统内确定7个诉前调解试点单位,并指导各试点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由此聚集成多元合力。
    协调类型多种。近年,漳州全市共诉前化解涉及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噪音污染等各类生态纠纷774起。其中,漳州法院指导平和林业局、长泰国土局深入林区、矿区,化解涉林纠纷436起、涉矿产资源纠纷58起,使两地涉林和涉矿产资源诉讼案件逐年减少,有效推动了生态纠纷从事后诉讼到事前预防的转变。
    协调方式多样。总结出现场调解、联合调解、释法答疑、制度规范等多种协调方式。如漳州中院先后走访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林场等部门四十余次,与市环保局等联合整治电镀泥废弃物乱倾倒事件,制定了《危险废弃物乱倾倒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平和法院在林区、九龙江支流的源头上,建立“五江之源”巡回法庭、天马林场巡回法庭等特色巡回法庭办案点等。
    纠纷解决专业化
    漳州法院专门走访相关生态管理行政单位和科研院校,协调选任相关领域的生态资源专家建立专家库,充实生态司法保护队伍。
    案件审判中的专家陪审。各基层法院根据近年来生态案件的审理情况,按照生态资源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从各生态领域的专家中选任人民陪审员。截至目前,共选任生态资源领域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共21名,涉及林业、环保、农业、海洋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领域,参与生态案件审理209件。
    执行回访中的专家参与。基于生态案件的特点,案件执行回访监督检查需要相关生态专家的参与。比如,邀请林业专家参与对适用“补种复绿”案件的回访验收,避免当事人补种质量和树种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法官培训中的专家指导。建立起生态资源专家为生态法官上课培训制度。如:组织全市生态审判法官学习调研走访相关生态行政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开展专业培训讲座,组织召开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生态案件庭审观摩活动等。
    生态修复一体化
    扩大修复范围。自2000年开始尝试“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机制以来,漳州市两级法院共发放“补植令、抚育令、修复令”55份,修复林地面积近万亩。但这种方式适用范围相对狭窄,限制了生态修复作用的发挥。生态庭成立以后,漳州法院根据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和漳州生态纠纷的特点,建立生态修复一体化模式,将生态修复适用范围从涉林犯罪案件拓展到涉林违法案件,再拓展到涉土地资源环境、涉水资源环境、涉海洋资源环境及涉空气环境案件中,实现针对所有生态损失秘坏的修复补偿。如2006年以来漳州沿海防护林被违法破坏占用1760多亩,主要用于养殖,2011年之前就有500多件针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遏制沿海防护林破坏的进一步扩大,漳州法院采取就地补种、外围补种等生态修复方式进行处理,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养殖区域、规范养殖行为,2011年以后,基本没有涉及沿海防护林的案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丰富修复方式。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生态破坏情况,对生态修复方式进行探索和拓展。一是对涉林案件“补种复绿”从“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和“异地抚育”的补偿模式,把乡镇的郊野公园、城乡绿化带、生态公益林及国有林场等均纳入到生态补偿的范围。二是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案件,采取修复植被、巩固水土保持、消除环境危险隐患等生态修复方式。三是针对水资源环境(包括海洋资源环境)案件,采取投放相应鱼类生物平衡生物链、沿水、沿海种植树木改进环境等生态修复方式。四是针对无法直接予以修复的生态破坏案件,采取补偿金的形式进行环境经济补偿。
    优化修复效果。生态修复的效果,除了直接作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亦能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产生积极作用。比如,江、海沿岸的树木对保护水生生物、防风固堤和发展水产养殖具有重要意义,而漳州有九龙江入海口红树林近5000亩、漳江入海口红树林35400亩,与其在生态被破坏后再修复,不如靠前保护已有的生态环境,为此,漳州法院与红树林保护区管委会建立联动平台,联合开展生态保护法制宣传活动4场,发放宣传材料1200多份,接受教育咨询500多人次,并建议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针对红树林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生态管理,有效保护红树林的生态环境。再如,依托龙海林下国有林场,划出专门区域进行“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形式有种植树木、抚育树木等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漳州中院生态资源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提升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
    公益诉讼实践化
    在2011年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漳州法院就在司法实践中试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省率先鼓励协调检察院、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其中龙海法院受理龙海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詹某等3人赔偿国家损失200多万元的非法采矿案是典型案例之一。
    案件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方面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诉讼请求的规范、诉权的保障、证据的认定以及判决的表述等方面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另一方面,与检察院、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社会团体)等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将相关生态案件信息进行通报,方便相关单位掌握案件信息,适时提起公益诉讼,促进相关单位对生态案件进行社会监督。2013年,推荐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维权志愿律师事务所,这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到目前为止在福建省唯一授权的志愿律师事务所。
    判决方式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采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漳州中院指导试行公益诉讼的基层法院将上述判决方式与生态修复补偿制度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破坏情况,有针对性地判处责任人承担进行相应生态修复的责任,其价值导向作用效果很好。
    司法审判与外部支持相结合。为让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作用,需将法院的司法审判与建立外部支持系统结合起来。漳州法院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进一步调研以推动生态公益基金的建立,该基金将有效解决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以及修复补偿费用等问题。
    漳州法院生态司法大事记
    2000年,华安县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涉林案件“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方式。
    2004年,南靖法院以判决书附上“补植令”的形式规范“补种复绿”工作。并在2012年、2013年相继推出“抚育令”、“修复令”,完善“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机制。
    2010年5月25日,福建省中级法院首个生态资源审判庭在漳州成立。
    2010年5月,漳州市两级法院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
    2012年11月,漳州中院成立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倡导节能减排、呵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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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22: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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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都
发表于: 2014-8-5 17: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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