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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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2: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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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0:11 编辑 <br /><br />***************************************************************************
……其实论坛里各种版本的“补充协议”很多的,而事实上,“家装补充协议”的签定对装修队起到的约束作用其实并不大,换句话说:“家装补充协议”签订的意义——与其说是为了约束装修队的行为,倒不如说是为了让同学们自己知道装修期间“哪些环节更值得注意”,这也是死抗着今天整理这个帖子的主要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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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四年前参加公务员面试,考官考过我这样一道题……
考官:人们都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有了规矩,仍无方圆”的现象,你是怎么看的?
(思考约2秒钟后……)
死抗着: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要看规矩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要看执行规矩的人是否按照规矩去做了。
可能是入秋装修的同学渐渐多起来的原因,最近先后有几个同学问我要当初跟装修队签的“补充协议”,去年我曾经在论坛上发过帖子,不过那已经是很久远的事了。现在重新整理一下,作为《唐亮制造》系列之一,也算是给自己偷个懒儿。当初我发完“补充协议”的帖子,就有前辈提醒我“约定是容易的,执行是困难的”。说实在话,当时我刚刚开始装修,对这句话不是很理解。死抗着当初认为协议执行的好坏跟个人对待装修的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后来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儿……
我前面引用那道面试题做例子,也是提醒同学们,“有了规矩,仍无方圆”是很正常的。我们用“两点论”求证一下:从一方面看,协议各项条款的可行性直接决定协议最后的落实情况,大家不要以为你把补充协议的条款罗列的越详细,你对装修队的约束力就越强。即便你列出一个80条的补充协议,如果其中大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大的话,这份协议最终的意义也只是“满足你心里需要的自我安慰”了。
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不要幻想着工长拿着你的“补充协议”很严肃的地跟工人们说:“来!来!来!工友们,我们今天开个短会,传达一下死抗着这份‘补充协议’的主要精神……”这是从工长和工人的角度;从我们自己来说,同学们都知道,装修是很折磨人的,你自己都很难想象每天拿着“补充协议”到工地对照落实的样子——因为你没有那么多精力。
等我家装修进入到中期的时候,死抗着发现前辈的那句“约定是容易的,执行是困难的”提点得非常到位。其实论坛里各种版本的“补充协议”很多的,而事实上,“家装补充协议”的签定对装修队起到的约束作用其实并不大,换句话说:“家装补充协议”签订的意义——与其说是为了约束装修队的行为,倒不如说是为了让同学们自己知道装修期间“哪些环节更值得注意”,这也是死抗着今天整理这个帖子的主要目的所在。
一、《家装补充协议》(死抗着版)
为了使甲、乙双方公正、公平的实现家居装饰工程交易,特制定本补充条款,交易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实行自查自检;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也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提供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须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进场 B、细木工衬底工程 C、面板、实木收口 D、底漆、面漆 E、墙、顶面基础处理 F、吊顶工程龙骨面板 G、各部位板块铺贴 H、工程中期验收 I、工程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业主验收,施工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及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 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油漆、水泥、胶类、涂料、墙衬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
第四条 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业主所购材料施工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施工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第八条 中期验收的标准为:木器制作结束;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贴结束;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
第九条 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的,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第十条 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业主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更换施工人员。
第十二条 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方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方同样承担保修期的保修。
第十三条 工程进行中,业主有权对原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方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
第十四条 施工方如有问题需由业主现场处理或协商处理的,必须在业主到达现场后处理,若业主不能到场,则由业主委托施工监理人员到场解决或协商解决。施工方不得擅自做主,若由此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量的大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中的报价只做参考。
第十六条 合同首付的65%含物业装修押金。其余35%在物业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第十九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由业主和施工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补充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和施工方协商解决。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二、协议中值得探讨的三个问题
(一)工人是否应该住工地
协议第九条中说“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同学们看清楚了,这个条款中强调的是“非本工地施工人员”,而不包含“本工地施工人员”。
死抗着在这里顺道跟大家探讨一个关于“工人是否应该住工地”的问题。我在论坛看到很多同学坚定地认为——工人不应该住工地。持这类观点的同学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工人住工地把“家”里弄得太脏、太乱,二是工人住工地用着“家”里的水、电,有的还包括煤气,有些同学觉得亏得慌。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工人的宿舍离工地很近,你让他住工地他都不一定会住,谁都不傻,有家还睡工地啊。工人住工地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他没有宿舍,不过更多的可能是,工人的宿舍离工地较远,这样的话,工人每天往来工地需要花费时间,当然,工人也可能为了节省每日来回几块钱的公交车费。
我的建议是,工人是否住工地让工人自己决定,同学们完全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较真儿”,这样一是可以保证施工的工时,更重要的是,我们换位思考的想一想,工人住工地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不是大家理解的“占便宜”。工地就是工地,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家”,同学们如果执意要求工人“干完活必须离场”——不厚道。
(二)更换工人
协议第十一条中说“施工期间业主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更换施工人员。”
“此招切记慎用”。首先,这个所谓的“不能胜任”本身概念就很模糊,每个人对所谓的“不能胜任”都会有自己的理解。关于轻易不要更换工人的具体解释我已经在《唐亮制造》(25)中有过说明——“如果工长还是那个工长,你真的无法保证更换来的工人水平就比原来的强。如果我们是工长,我想我们也一定会安排手艺好的工人先上手。好!那就更换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那无异于动大手术,伤元气的,而且很多装修公司、装修队从心里也不愿意去接这样的‘烂摊子’”。
(三)付款方式
协议第十六条中说“合同首付的65%含物业装修押金。其余35%在物业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
实际上,很少有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愿意替业主交付物业装修押金的,不过此项可以争取一下,对于家里没有“违规拆改”的同学,此环节灵活把握。至于付费方式,“65%、35%、5%”的付款方式是业内普遍认可的。当然,还有主张“3331”或者“4321”的付费方式,同学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沟通。无论怎么付费,大家始终记住一点——钱别掏得太快,就可以了。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自己一年前跟装修队签的这份补充协议多少有些“幼稚”,仅从协议的内容上看还真是挺“较真儿”的,当初也确实起到了“提醒”工长的作用,至少让他知道——我不是傻子,此外还破天荒的当了一次“甲方”,不过也真的仅此而已。
所以,建议同学们对“家装补充协议”的签定有个清醒的认识。对于没和装修公司、装修队签补充协议的同学,不要以为装修的天就少了根支撑的柱子。对于“有幸”签了补充协议的同学,也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工长就会乖乖的按照协议逐条落实了,自己就可以躺在家里睡大觉了……还是那句老话——凡事还是要靠自己。一纸协议,意义不大。
对了,后来我这份协议内容的执行是这样子的——该执行的内容顺理成章的执行了,我想这些内容即便没有协议也能够执行,比如协议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等;相对“较真儿”的内容,几乎不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的,说白了,也是我自己没那么多精力按照协议条款的约定执行,比如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等等。
毕竟我一个人装修,没那么多闲工夫“事无巨细”。家里人手多的同学可以尝试尝试做得更好,只是别忘了我上篇帖子里提醒大家的“捉放曹”。另外,再次提醒大家尤其应该注意——千万别把工人逼得太狠。
死抗着
2005年8月31日
于立水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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