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8-31 13: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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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1:15 编辑 <br /><br />一群女工去逛街,竟被错当成小偷殴打捆绑后游街示众!在番禺打工的小红(化名)向新快报反映,8月28日,她们一行8人去位于先烈东路的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在出来时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之后更被绑住双手在市场内游街示众。对此,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协议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天河区警方证实,市场保安抓错了人,之后通过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逛街被当小偷捆打游街
小红在番禺化龙镇某工厂工作,趁着周末和厂里其他工友一起到市区逛街。据小红称,她听说沙河一带是服装批发市场,批发价比零售价便宜一半以上,因此约了几个要好的工友到沙河去淘货。
据小红回忆,8月28日上午10时许,她和工厂里7位女工一起来到了先烈东路的万佳服装批发广场,在逛了一圈后准备离去,不料刚走到门口,约20名彪形大汉拦住了她们的去路,将她们围了起来二话不说对她们拳打脚踢。手无寸铁的女工哪是大汉的对手,顿时被打倒在地上。
“他们大部分都穿着便服,只有几个穿保安制服,一边打我们一边叫我们‘小偷’,我们拼命喊‘我们不是小偷’,但是一点都不管用。”小红说,打完一轮以后,一些壮汉拿出了手铐想将她们8个人铐在一起,可是手铐不够用,其他人就被用绑带绑了起来。
正当小红她们不知所措时,一名壮汉突然喊了一声:“走!”8名女工被勒令站起来,沿着该市场十街往里游街,一边走保安一边向围观的人“介绍”:“这就是当小偷的下场!”“我们走得不好保安就踢我们,一些商户看到以为我们真的是小偷,也过来打我们。”小红说,为了防止她们辩解,她们每个人嘴里都被塞了报纸,就这样在市场里被游街示众一个多小时,然后被送到附近派出所。
获赔但要求不向媒体报料
据小红回忆,到了派出所后,万佳服装批发广场的保安还提供了她们所谓的“盗窃录像”,于是,她们被留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调查一直持续到深夜,“当时已经12点多了,一个警察过来跟我们说:‘抓错人了’,就把我们放了出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小红仍然心有余悸。小红的丈夫陈先生回忆,当晚他接到电话后,从沙河派出所将妻子接了回家,但妻子的情绪一直不稳定,8月29日上午,她们8个人集体到番禺化龙派出所报了案。
据陈先生介绍,当天上午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一名负责人和沙河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到了化龙派出所协商处理,双方一直协商到下午5时左右,最后市场管理方同意向她们道歉,对每一位女工给予9000元赔偿,但同时要求他们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
警方回应
保安误会了她们 已达成调解协议
新快报讯 昨晚,新快报记者通过天河区警方了解到,事发当日,沙河派出所确实接到了有关此事的报警警情,于是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将涉事妇女、保安等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分别进行笔录取证。在证实市场保安抓错了人之后,派出所民警旋即开展调解工作,以促使事件妥善解决。经过积极工作,当事双方认同相互之间存在误会,并达成协议,涉事众位妇女同意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调解获得成功。
相关人士称,由于沙河服装市场人流量大,财物流动频繁,因而小偷小摸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经营秩序、避免档主和顾客财物受损,市场保安的警觉性比较高。
记者回访
市场内贴出澄清道歉公告
物业经理称会上报到总公司,涉事员工该开除的就开除
新快报讯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再次来到万佳服装批发广场发现,市场的公告栏已经贴出了一份《公告》,公告内容为“各位经营户、顾客:本月28日在沙河查获的八名女性被带往公安机关处理。现在经公安机关查证,已排除她们的犯罪行为,在此我们市场管理方对八位女士造成的名誉伤害、人身侵犯致以诚恳道歉!特此公告”,落款是:沙河服装市场管理办公室。时间是2011年8月30日。
该广场物业经理何志文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向记者展示了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记者看到,协议书上甲方是市场的两名负责人,乙方是八名女工。协议书上写明:“8月28日,甲方因怀疑乙方是小偷而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并且在事故处理中导致乙方受伤,双方约定以下内容:一、甲方向乙方每人赔偿金额共9000元;二、甲方在市场内用广播向乙方道歉;三、甲方在市场公告栏贴出告示向乙方道歉;四、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乙方也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双方签订日期是8月30日。
何志文表示,他们已经通过市场广播,用普通话和粤语播放了三遍公告表示道歉,不过对于事件经过,何志文表示事发在星期天,当时他正休假,还不了解此事,但是按照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员工有这种行为,如果真有这种事情发生,会上报到总公司,该处理的处理,该开除的就开除。
律师说法
保安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对于小红等人的遭遇,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表示,如果小红所叙说的属实的话,该市场保安的行为至少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如果还掺杂了殴打,鉴定是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话,还涉嫌故意伤害。
朱永平律师表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保安在这个过程中殴打了几名女工,那么要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或者轻伤,那涉事保安就涉嫌故意伤害,这就触犯了《刑法》了。
虽然事发后,市场管理方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但从法律角度看,朱永平律师认为,民事赔偿并不能替代治安处罚,更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因为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执法部门不能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更别说市场保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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