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10-7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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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客人唆使下,一起轮奸一名女乘客,以此充抵车费。闽侯县法院经审理,判处该司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5月28日,郑某武骑着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在青口镇宏四村拉客人。同村的吴某、吴某平、郑某宝(均已判决)、王某(另案处理)等4人乘坐其三轮摩托到镜上村。王某到镜上村一家美容店叫了一名卖淫女林某,吴某要求郑某武将其5人载到闽侯县青口镇千家山公园。到达后,郑某武向吴某索要车费,吴某称他们要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提议郑某武也来,以此充抵车费。郑某武表示同意。
他们将林某带到闽侯县青口镇千家山路边一处田地上,吴某和郑某宝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逼迫林某与他们轮流发生性关系。随后,郑某武与吴某平、郑某宝、王某轮奸了林某。
闽侯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武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本案的犯意不是被告人郑某武提出的,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郑某武减轻处罚。郑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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