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计生办 发表于 2014-5-5 11:31:0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卫计委汇报,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附件:1.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 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3.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4.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5.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日附件2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部署,为做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要求,以保持生育政策平稳过渡发展为目标,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比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总体稳定。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和实施指导意见,扎实稳妥地推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准备工作,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确保政策执行过程的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的规划目标之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城乡统筹。顺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趋势,不分区域在全省统一开展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推进生育政策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性差异。(三)协调发展。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一方为独生子女;2. 双方只有一个子女;3.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的审批,严格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配套政策衔接(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律责任衔接。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城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79号),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等问题。(三)做好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与生育政策审批衔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五、措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基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指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稳定低生育水平。(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最大限度方便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办证,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政策提出申请的育龄夫妇,要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引导他们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对违法生育、弄虚作假和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要进行严肃查处,要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生育。人口压力较大的地方应建议卫生部门建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预警机制,强化服务监管与指导,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咨询服务,及时把单独夫妇再生育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之中,提高单独夫妇参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与率。加强高危产妇管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执行政策。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做好政策解读,注重正面引导。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要依托基层工作网络,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讲清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政策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营造良好氛围。(四)加强出生监测,做好风险防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总量将会增加,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婚姻、户籍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入户采集、办事采集信息,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动态。省级层面将进一步加强对育龄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的监测和跟踪研究,动态掌握单独夫妇数量及生育的变动情况,为出生信息发布和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定期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人口出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根据生育旺盛期妇女和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情况,提前将下一年度出生情况向全社会进行预报,增强人们错峰生育意识,引导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合理选择再生育时间。(五)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信访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重视和关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说服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平稳过渡。 附件3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二、单独两孩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一方为独生子女;2. 双方只有一个子女;3.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一)审批程序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要求,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三)办证要求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应当依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各地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查,认真实施审批,严把公示关,并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了解掌握再生育审批情况,避免出现错误审批。四、配套政策衔接(一)社会制约政策问题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独生子女奖励优惠问题1. 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2.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三)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终止鉴定。(四)单独两孩政策补证问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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