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0-6-9 08:57:16

福建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介绍

福建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福建省于1994年3月份开始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1995年3月份成立青年志愿协会,制定《福建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和无私奉献,青年志愿者行动已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福建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概括起来有三个阶段,即广泛动员组织开展活动(1993-1997年),活动开展、机制建设和法制化相结合(1998至今)。据统计,目前全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已有(县级以上)151个,成立的各种各在的服务站(队)有2500多个,参与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这几年来累计有1000多万人,相对固定的青年志愿者约50万,基本形成了哪里有需要,哪里有志愿者足迹的社会局面。

    团省委和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总结过去经验基础上,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为宗旨,积极组织和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服务范围逐步从"一助一"结对帮扶行动为主要形式拓展到社区志愿服务、"110"社会联动、扶贫接力、爱心献血、环境保护、希望工程扶贫救助、为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抢险救灾等社会急需、人民生活需要的领域。一是"110"青年志愿者服务网络的服务项目不断增加;二是借助载体的形式服务社会,各地先后开通青年志愿者服务热线,成立爱心服务社和青年服务社等服务社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市内搬家、家教、室内清洁、医疗服务、家电维修、管道疏通、水电安装等,同时对残疾人、五保户、老红军、军烈、老专家等免书服务费;三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青年文明号示范活动,抓好志愿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成为青年志愿者社会服务网络的有益补充;四是开展倡导社会新风,关注社会"热点"、"难点"志愿服务活动;五是吸纳下岗青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如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维修队等,为群众提供低偿的"钟点"服务,六是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组建各类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队(站),通过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双休日青年志愿者公益服务"和社区居民互助服务相结合、"一助一"结对服务和"多助一"包户服务相结合、长期服务和钟点服务、集中定点服务和持卡上门服务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七是开展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先后开展了大中专学生参与"三下乡"活动、招募青年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赴宁夏志愿服务,首批8位青年卫生志愿者于2000年10月赴宁夏在同心县服务期间,通过他们的努力和过硬的技术本领,为提高受援地医疗卫生水平和当地医院的综合管理水平,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闽宁两省区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批志愿者于2001年3月赴宁夏服务。第三批于2001年9月赴宁夏开展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八是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如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厦门中国"98"贸恰会、福州国际招商月、漳州福建"花博会"、省运会以及城市建设(改造)为民搬迁等服务;九是加快《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条例》立法工作,成立《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条例》起草小组,与此省人大先后召开了论证会和协调会,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条例》的制定、修改和修订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制定了许多工作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一是逐步完善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制定考核办法,签订协议书,实行上岗前培训等;二是公开向社会承诺,要求志愿服务人员定人定岗服务,强化"小时服务"意识;三是加强队伍管理。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跟踪、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监督;四是以县级青年志愿协会为主体,进一步指导各级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岗、站、分队)开展志愿服务,以管理促活动,以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0-6-9 08:59:29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协会为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工作。注册工作也可以委托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队具体负责。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愿意每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注册青年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注册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要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在困难时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广大青年参加志愿服务;
  (二)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教育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标志的制作发放工作;
  (四)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绩效;
  (五)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推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必要的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帐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监督。
  资助和捐赠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
  第十五条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
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0-6-9 09:00:46

中国青年志愿者之歌 (歌词)

伸出你的手,初次相识却是朋友
放飞和平鸽,蓝天大地响彻我的问候
我们是青年志愿者,用奉献共创温馨家园
我们是青年志愿者,用爱心把旗帜铸就
青春似火,青春闪光,青春无悔,青春不朽
青年志愿者

挽起你的手,风雨同舟并肩向前走
放歌新时代,五湖四海接受新神州
我们是青年志愿者,用真情迎接美好明天
我们是青年志愿者,用热血来书写春秋
青春似火,青春闪光,青春无悔,青春不朽
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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